淮南市
淮府〔2018〕1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淮南市支持機器人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12月17日
淮南市支持機器人產業發展若干政策
為深入實施五大發展行動計劃和《中國制造2025安徽篇》,加快我市機器人產業發展,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機器人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和實施以下支持政策。
一、提升研發能力
1.支持國內外高校院所與我市企業共建機器人產、學、研研究院,對重大合作事項,市政府集中資源予以支持。(牽頭責任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經信委)
2.對在我市建立機器人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和產業發展共性服務平臺、注冊成立機器人行業檢驗檢測機構的,推薦申請省政策給予關鍵設備投資額的5%獎補,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300萬元。(牽頭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質監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3.經市認定的機器人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對市內研制單位,一次性給予25萬元補助。(牽頭責任單位:市經信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二、補齊產業鏈條
4.鼓勵國內外工業機器人和服務機器人(含特種機器人)領軍企業在淮投資設廠或建立企業總部。對符合省機器人政策獎補條件的,分別推薦申報省政策支持。(牽頭責任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商務局)
5.支持新建項目。對實際總投資1億元以上(不含土地價款)且產品技術水平國內領先或填補省內空白的機器人本體企業的新建項目關鍵設備購置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購置金額的5%,單個項目補助最高可達500萬元。(牽頭責任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三、支持做大做強
6.對機器人本體和相關零部件企業納入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統計和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成長型小微企業,其當年發生的一年期或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已支付的利息,給予貼息補貼。貼息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予以執行,每戶企業補貼不超過50萬元。(牽頭責任單位:市經信委,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7.支持開拓市場。機器人本體和相關零部件企業在國家級、省級媒體進行廣告宣傳,且年銷售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或新開發產品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廣告費用的3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分別不超過10萬元、5萬元。
積極組織機器人本體和相關零部件企業參加經信系統以及國內外大型高端裝備制造業的產業、專業展會參展,并給予展位費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5萬元。同時,按照省內每次2000元、省外每次5000元的標準,給予參展費用補助。(牽頭責任單位:市經信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8.鼓勵企業上市掛牌。對企業境內上市分階段給予總計600萬元獎勵,對企業境外上市一次性獎勵450萬元,對企業“新三板”掛牌獎勵150萬元。對上市掛牌企業再融資(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公司債券),且募集資金80%以上投資于我市的,按照融資額的3%,給予不超過75萬元的獎勵。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機器人產業板塊掛牌的機器人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牽頭責任單位:市政府金融辦,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四、加強推廣應用
9.對進入《安徽省工業機器人產品推廣應用目錄》的產品予以政策支持。
對年度購置10臺以下或10臺及以上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本市企業,分別推薦申請省政策按購置金額的15%、20%給予一次性獎補,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牽頭責任單位:市經信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0.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虧損結轉年限按規定由5年延長至10年。(牽頭責任單位:市稅務局,配合單位:市科技局)
五、強化要素保障
11.保障機器人產業發展用地供應,鼓勵機器人及智能裝備整機及零部件、系統集成應用和技術服務項目向本市轉移集聚,用地單位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發展機器人產業可以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牽頭責任單位:市國土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12.強化人才培養和引進。支持我市高等院校開設機器人相關專業,擇優開展重點專業建設。鼓勵我市中職學校與機器人企業合作辦學、定向培養,按規定對定向培養生給予補助。(牽頭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13.統籌“三重一創”、制造強市、科技創新等專項資金,落實支持政策,重點向機器人生產和應用企業傾斜。(牽頭責任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
本(ben)通知(zhi)中(zhong)各項財政(zheng)支持政(zheng)策的(de)同一項目,與市里出(chu)臺的(de)其(qi)他(ta)政(zheng)策不(bu)重復享受。本(ben)通知(zhi)自印(yin)發之日(ri)起執行,以前相關文(wen)件與本(ben)通知(zhi)不(bu)一致的(de)以本(ben)通知(zhi)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