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通知公告
各縣(區)科技局、各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宿(su)州市專利(li)資助辦(ban)法(暫(zan)行)》已經(jing)2018年3月20日市科(ke)技局(ju)局(ju)務會審議通過,經市法(fa)制辦依法(fa)登記,登記號為“宿州規審-2018-6”,現(xian)予以公布。
宿州市科學技術局
2018年(nian)4月2日(ri)
宿州市專利(li)資助辦法(暫(zan)行(xing))
首先章(zhang) 總則
首先條 為進(jin)一步提高我市專利(li)創造、保護(hu)、運用和(he)管理的(de)能力,促(cu)進(jin)產業轉型升級,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經濟持續發展,根據《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he)國專利(li)法(fa)》、《安徽(hui)省專利(li)保護(hu)和(he)促(cu)進(jin)條例》和(he)《宿州(zhou)市人民(min)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科(ke)技創新政策的(de)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fa)。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shi)行政區域內(nei)的黨政機關(guan)、企事業單(dan)位、社(she)會團(tuan)體、服務機構和(he)個(ge)人。
第(di)三條 設立專利發(fa)展專項(xiang)資金(jin),從科技(ji)創(chuang)新(xin)專項(xiang)資金(jin)中列支。各縣區(園區)應設立本(ben)級專利發(fa)展專項(xiang)資金(jin),促進本(ben)地(di)區的發(fa)明創(chuang)造。
第二(er)章 資助標準
第四(si)條 發明專(zhuan)利資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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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zhuan)利申請(qing)(qing)人自己申請(qing)(qing)并獲(huo)得中(zhong)國發(fa)明(ming)專(zhuan)利授權的,每(mei)件可申請(qing)(qing)1萬元資助;由代理機構代理申請的給予代理機構0.3萬元代理費資助。專利(li)申(shen)請(qing)人(ren)獲得國(境)外發(fa)明專利(li)授權,每件可申(shen)請(qing)2萬元資助,較多不超過2個國家。專利權人可申請自發明專利授權后至第6年內的實繳年費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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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單位發明創造。對當年(nian)發明專利申請量(已(yi)進入實質審查(cha)程(cheng)序)達到(dao)10件、20件、50件的單位,分別資助1萬元、2萬元、5萬元。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單位,分別資助1萬元、2萬元、4萬元、10萬元。
第五條 專利(li)運用和管理資(zi)助(zhu)標準(zhun)
(一)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shou)權(quan)的產品(pin),年銷售收(shou)入達到1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銷售收入的10%給予企業一次性資助,較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對企業(ye)引進發明專(zhuan)利技術成果實施產業(ye)化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
(三)對新認(ren)定的(de)省核心專(zhuan)利技術(shu)產業化項目,一次性資助50萬元。
(四)對獲得中國專(zhuan)利金獎、優良獎的單位一(yi)次性(xing)分別(bie)資助50萬元、10萬元。對獲得省專利金獎、優良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
(五)對新認定的(de)國家(jia)、省(sheng)知識產(chan)權示(shi)范企業,一次(ci)性(xing)分別(bie)資(zi)助(zhu)50萬元、1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簡稱“貫標”)企業,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一事項同時獲得國家、省獎勵的,不重復獎勵,按較高額度兌現。
(六)對參加重大(da)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chan)權評(ping)議工作且通(tong)過省級(ji)以上驗收(shou)合格(ge)的(de)企(qi)業,給予15萬元的資助。
第六條 專利權(quan)質(zhi)押貸款費用資(zi)助(zhu)標準
對(dui)于企業以專利權質押貸款方式(shi)融(rong)資額達(da)到500萬元及以上的,市、縣區(園區)一次性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25%予以資助,市資助較高可達10萬元。
第七條 專(zhuan)利維權資助標準
對專利(li)權(quan)人涉外(wai)維權(quan)訴訟(song)費,市、縣區(園(yuan)區)各按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維權費用資助,市資助較高可達5萬元。對市縣(區)知識產權部門調處專利糾紛案件的,結案后給予其1500元/件的經費資助;判定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侵權糾紛,給予其500元/件的經費資助。
第八條 專利人才獎勵標(biao)準(zhun)
(一)對(dui)在(zai)省(sheng)知識產(chan)權局備案的專利聯絡(luo)員,協助單(dan)位每授權1件發明(ming)專利,給予其專利聯絡(luo)員300元獎勵(li)(li),獲得市級以(yi)上表彰的(de)個人,一次性(xing)獎勵(li)(li)1000元。
(二)對取(qu)得專利代(dai)理人資質,并在宿州從事(shi)代(dai)理工作兩年以上的個(ge)人,給予一次性獎勵5000元。
(三)對當(dang)年獲(huo)得國家認可的企業(ye)知識產權管(guan)理規范內審員資格(ge)或專利高(gao)級(ji)工程師職(zhi)稱的個人(ren),一次性獎勵2000元。
第(di)九條 專(zhuan)利服務機構獎(jiang)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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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增注冊并備案的(de)專(zhuan)利(li)代理機構,當年授權本市發明(ming)專(zhuan)利(li)20件,一次性獎勵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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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年代理(li)本市發明(ming)專(zhuan)利申請超200件且授權量超60件(無涉及非正常申請行為的)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獎勵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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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tong)一專利服務(wu)機(ji)構(gou)托(tuo)管我(wo)市發明專利首次達到2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別一次性獎勵專利服務機構3萬元、6萬元。
第三章 申請(qing)和審批
第十(shi)條 縣(xian)區(園區)科技(知(zhi)識產(chan)權(quan))主管部(bu)門負責(ze)組織本轄區內專利資(zi)(zi)助申請的申報(bao)、初(chu)審;市科技局(知(zhi)識產(chan)權(quan)局)負責(ze)專利資(zi)(zi)助申請的受(shou)理、審查、批準;市財(cai)政(zheng)部(bu)門負責(ze)資(zi)(zi)金審核、撥(bo)付(fu)。
第(di)十一條 獲得專(zhuan)(zhuan)利資助的(de)單位(wei)應按照《中華(hua)人(ren)民共(gong)和(he)國(guo)(guo)專(zhuan)(zhuan)利法(fa)》、《中華(hua)人(ren)民共(gong)和(he)國(guo)(guo)專(zhuan)(zhuan)利法(fa)實施(shi)細則(ze)》等規定對相關的(de)發(fa)明人(ren)、設計人(ren)和(he)專(zhuan)(zhuan)利工作者予以獎(jiang)勵。
第十二條(tiao) 專(zhuan)利資助不支持有下列行為的(de)單位和(he)個人:
(一)侵犯他(ta)人(ren)專利權(quan)或假冒專利被司(si)法部(bu)門或行政部(bu)門確認的。
(二)有(you)非正常、不規(gui)范專利申請行為的(de)。
第(di)十三條 對同一項(xiang)目或事例(li),已享(xiang)受(shou)我(wo)市其他財政(zheng)(zheng)獎(jiang)補政(zheng)(zheng)策不(bu)再重復享(xiang)受(shou)。
第十四條 對于弄虛作假(jia)、騙取專利資助專項資金的,予以(yi)追回;情節嚴重(zhong)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he)人(ren)員責任。
第四(si)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fa)由市科技局(ju)(知識(shi)產權局(ju))負責解(jie)釋,以(yi)前(qian)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fa)不一(yi)致的,以(yi)本辦法(fa)為(wei)準。
第十六條 本(ben)辦法自印發(fa)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