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通知公告
各(ge)縣(xian)(區)科技局、各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宿州市專(zhuan)利資助辦法(暫行)》已(yi)經(jing)2018年3月(yue)20日市(shi)科(ke)技(ji)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經市(shi)法(fa)制辦依法(fa)登(deng)記,登(deng)記號為“宿州規審-2018-6”,現(xian)予(yu)以公(gong)布(bu)。
宿(su)州市科學技術局
2018年4月2日
宿州(zhou)市專利(li)資助辦法(暫行)
首先章 總則
首(shou)先條 為(wei)進一(yi)步提高我市(shi)專利(li)創(chuang)造、保護、運用(yong)和(he)管理的(de)(de)能力(li),促進產(chan)業(ye)轉(zhuan)型升級,提升企業(ye)核心競爭力(li),推動經濟持續發展,根(gen)據(ju)《中華(hua)人民(min)(min)共和(he)國專利(li)法》、《安徽(hui)省專利(li)保護和(he)促進條例》和(he)《宿州市(shi)人民(min)(min)政(zheng)府關于貫徹(che)落實支持科技(ji)創(chuang)新政(zheng)策的(de)(de)實施意(yi)見(jian)》,結合我市(shi)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er)條 本(ben)辦(ban)法適(shi)用于(yu)我(wo)市(shi)行政(zheng)區域(yu)內的黨政(zheng)機關、企事(shi)業單位、社(she)會團體(ti)、服(fu)務機構(gou)和個人(ren)。
第三條 設立專利(li)發展(zhan)專項(xiang)(xiang)(xiang)資金,從科技(ji)創新專項(xiang)(xiang)(xiang)資金中列支。各縣區(園區)應設立本級(ji)專利(li)發展(zhan)專項(xiang)(xiang)(xiang)資金,促進本地區的發明創造。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發明(ming)專(zhuan)利資(zi)助(zhu)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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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li)申請(qing)人自己申請(qing)并(bing)獲(huo)得(de)中國發明專利(li)授權的,每(mei)件可申請(qing)1萬元資助;由代理機構代理申請的給予代理機構0.3萬元代理費資助。專利申請人獲得國(境)外發明專利授權,每(mei)件可申請2萬元資助,較多不超過2個國家。專利權人可申請自發明專利授權后至第6年內的實繳年費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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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單位發(fa)(fa)明創造(zao)。對當年(nian)發(fa)(fa)明專利申(shen)請量(liang)(已進(jin)入實(shi)質審查程序)達到10件、20件、50件的單位,分別資助1萬元、2萬元、5萬元。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單位,分別資助1萬元、2萬元、4萬元、10萬元。
第五條(tiao) 專利運用和管(guan)理資助標準
(一)對當(dang)年獲得(de)發明專利授權(quan)的產品,年銷售收(shou)入達到1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銷售收入的10%給予企業一次性資助,較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對企業引進發明專利(li)技術成果實施產業化(hua)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
(三)對(dui)新(xin)認定(ding)的省核(he)心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mu),一次性資助50萬元。
(四(si))對獲得中國專利(li)金獎、優良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資助50萬元、10萬元。對獲得省專利金獎、優良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
(五(wu))對新認定的(de)國(guo)家(jia)、省知識(shi)產權示(shi)范(fan)企(qi)業,一(yi)次(ci)性(xing)分別資助(zhu)50萬元、1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簡稱“貫標”)企業,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一事項同時獲得國家、省獎勵的,不重復獎勵,按較高額度兌現。
(六)對參加(jia)重大(da)經濟科技活動(dong)知識(shi)產權評議工作且通過省級以(yi)上驗收合格的(de)企業,給予15萬元的資助。
第六條 專利(li)權質押貸款費用(yong)資(zi)助標準
對于企業以專(zhuan)利權質押貸款方式(shi)融資額達到(dao)500萬元及以上的,市、縣區(園區)一次性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25%予以資助,市資助較高可達10萬元。
第七條(tiao) 專利維權資(zi)助(zhu)標準
對專利權人涉(she)外維權訴(su)訟(song)費,市(shi)、縣區(園區)各按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維權費用資助,市資助較高可達5萬元。對市縣(區)知識產權部門調處專利糾紛案件的,結案后給予其1500元/件的經費資助;判定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侵權糾紛,給予其500元/件的經費資助。
第(di)八(ba)條 專利(li)人才獎勵標準
(一)對在(zai)省(sheng)知識產權局備(bei)案的(de)專利聯絡員,協助單位(wei)每授(shou)權1件發明專(zhuan)利(li),給予(yu)其專(zhuan)利(li)聯(lian)絡員300元獎(jiang)(jiang)勵,獲得市級以(yi)上(shang)表(biao)彰的個人(ren),一(yi)次性(xing)獎(jiang)(jiang)勵1000元。
(二)對(dui)取得(de)專利代理人資質,并在宿(su)州從事代理工作(zuo)兩(liang)年以(yi)上的個(ge)人,給(gei)予一(yi)次性獎(jiang)勵5000元。
(三)對當年獲(huo)得(de)國(guo)家認可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gui)范內審員資(zi)格或專利高級(ji)工程(cheng)師(shi)職稱的個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
第九條 專利(li)服務機構(gou)獎勵標(biao)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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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增(zeng)注冊并備案的(de)專(zhuan)(zhuan)利(li)代(dai)理機(ji)構,當年授權本市(shi)發明專(zhuan)(zhuan)利(li)20件,一次性獎勵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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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dang)年代理本市發明(ming)專利申請超200件且授權量超60件(無涉及非正常申請行為的)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獎勵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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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一專利(li)服務機構托管我(wo)市發明專利(li)首次達到2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別一次性獎勵專利服務機構3萬元、6萬元。
第三(san)章(zhang) 申(shen)請和審(shen)批
第十條(tiao) 縣區(園區)科技(知識(shi)產權)主管部門(men)負責組(zu)織本轄(xia)區內(nei)專利資助申請的申報、初審(shen);市(shi)科技局(知識(shi)產權局)負責專利資助申請的受理、審(shen)查、批準;市(shi)財政部門(men)負責資金審(shen)核、撥付。
第十一條 獲得專利資助的(de)單位(wei)應按照《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專利法(fa)(fa)》、《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專利法(fa)(fa)實施細則》等規定對相關的(de)發明(ming)人、設計人和專利工(gong)作(zuo)者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專利資助(zhu)不支持有下列行(xing)為(wei)的(de)單位和個(ge)人:
(一)侵犯他人專(zhuan)利權或假冒專(zhuan)利被司法部門或行(xing)政(zheng)部門確認的。
(二)有非正常(chang)、不(bu)規范專利申(shen)請行為的。
第十三條 對同(tong)一項目(mu)或事例,已享受我市其他(ta)財政獎補政策不再重(zhong)復享受。
第(di)十四(si)條 對(dui)于弄虛作(zuo)假、騙取專(zhuan)利資助專(zhuan)項資金(jin)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guan)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di)四章 附則
第十(shi)五(wu)條(tiao) 本辦法(fa)(fa)由市科(ke)技局(知識產權局)負(fu)責解釋,以前(qian)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fa)(fa)不一(yi)致(zhi)的,以本辦法(fa)(fa)為準。
第十六條(tiao) 本辦法(fa)自印發之日起(qi)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