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
各省(sheng)、自(zi)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ji)廳(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di)方稅務局:
根(gen)據《中(zhong)(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企業(ye)(ye)(ye)所得(de)稅法(fa)》及其實施(shi)條例(li)有關規定(ding),為加大對(dui)科技型(xing)企業(ye)(ye)(ye)特別是中(zhong)(zhong)小(xiao)企業(ye)(ye)(ye)的(de)政(zheng)策扶持,有力推(tui)動大眾(zhong)創(chuang)(chuang)業(ye)(ye)(ye)、萬(wan)眾(zhong)創(chuang)(chuang)新(xin),培育(yu)創(chuang)(chuang)造新(xin)技術(shu)、新(xin)業(ye)(ye)(ye)態和(he)提供(gong)(gong)新(xin)供(gong)(gong)給的(de)生(sheng)力軍,促進(jin)經濟升(sheng)級發展,科技部(bu)、財政(zheng)部(bu)、國家(jia)稅務總局對(dui)《高(gao)新(xin)技術(shu)企業(ye)(ye)(ye)認(ren)定(ding)管(guan)理辦(ban)法(fa)》進(jin)行了修訂(ding)完善。經國務院批準(zhun),現將新(xin)修訂(ding)的(de)《高(gao)新(xin)技術(shu)企業(ye)(ye)(ye)認(ren)定(ding)管(guan)理辦(ban)法(fa)》印發給你(ni)們,請遵照執(zhi)行。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月(yue)29日
高新技術企(qi)業(ye)認定(ding)管理辦(ban)法
首先章(zhang) 總(zong) 則(ze)
首先條(tiao) 為扶持(chi)和鼓(gu)勵高新技術企業(ye)發展(zhan),根據《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國企業(ye)所(suo)得(de)稅(shui)法(fa)(fa)》(以(yi)下(xia)稱(cheng)《企業(ye)所(suo)得(de)稅(shui)法(fa)(fa)》)、《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國企業(ye)所(suo)得(de)稅(shui)法(fa)(fa)實施(shi)條(tiao)例》(以(yi)下(xia)稱(cheng)《實施(shi)條(tiao)例》)有關規定(ding),特制定(ding)本辦法(fa)(fa)。
第二條 本辦法所(suo)稱的(de)高新技術(shu)企(qi)業(ye)是指:在《國(guo)家重(zhong)點支持的(de)高新技術(shu)領(ling)域》內,持續(xu)進行研究開(kai)發與技術(shu)成果轉化,形成企(qi)業(ye)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wei)基礎開(kai)展經營活動,在中國(guo)境內(不包括港(gang)、澳(ao)、臺(tai)地區(qu))注(zhu)冊的(de)居民企(qi)業(ye)。
第(di)三條 高(gao)新(xin)(xin)技(ji)(ji)術企業認定管理(li)工(gong)作(zuo)應遵循突(tu)出企業主體、鼓(gu)勵技(ji)(ji)術創(chuang)新(xin)(xin)、實施動態管理(li)、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fa)認定(ding)的(de)高新技術(shu)企(qi)業(ye),可依照《企(qi)業(ye)所得(de)稅(shui)(shui)法(fa)》及(ji)其《實(shi)(shi)施(shi)條例》、《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稅(shui)(shui)收(shou)(shou)征收(shou)(shou)管(guan)理法(fa)》(以(yi)下稱《稅(shui)(shui)收(shou)(shou)征管(guan)法(fa)》)及(ji)《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稅(shui)(shui)收(shou)(shou)征收(shou)(shou)管(guan)理法(fa)實(shi)(shi)施(shi)細則》(以(yi)下稱《實(shi)(shi)施(shi)細則》)等有關規定(ding),申報享(xiang)受稅(shui)(shui)收(shou)(shou)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gao)新技術(shu)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dao)、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zhang) 組織與(yu)實施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gao)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li)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cha)各地區(qu)認定管理(li)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wan)成(cheng)領導(dao)小(xiao)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ba)條 各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計劃(hua)單(dan)列(lie)市科技(ji)行(xing)政管理(li)(li)部門(men)同本級(ji)財政、稅(shui)務(wu)部門(men)組成本地區高新技(ji)術(shu)企業(ye)認(ren)定(ding)管理(li)(li)機構(以下(xia)稱“認(ren)定(ding)機構”)。認(ren)定(ding)機構下(xia)設辦公室,由省(sheng)級(ji)、計劃(hua)單(dan)列(lie)市科技(ji)、財政、稅(shui)務(wu)部門(men)相關(guan)人員(yuan)組成,辦公室設在省(sheng)級(ji)、計劃(hua)單(dan)列(lie)市科技(ji)行(xing)政主(zhu)管部門(men)。認(ren)定(ding)機構主(zhu)要(yao)職(zhi)責為:
(一)負責本(ben)(ben)行政(zheng)區域內的高(gao)(gao)新技(ji)(ji)術企業(ye)認定(ding)工作,每年向領(ling)導小組(zu)辦公室(shi)提交本(ben)(ben)地區高(gao)(gao)新技(ji)(ji)術企業(ye)認定(ding)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jiang)認(ren)定后的(de)高新技術企(qi)業(ye)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ban)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de)企(qi)業(ye)頒發高新技術企(qi)業(ye)證書(shu);
(三)負責遴選(xuan)參與(yu)認定工作(zuo)的(de)評審專(zhuan)家(jia)(jia)(包括(kuo)技術專(zhuan)家(jia)(jia)和財務專(zhuan)家(jia)(jia)),并加強(qiang)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ren)定企(qi)業進(jin)行監督檢查,受理(li)、核實并(bing)處理(li)復核申(shen)請及有關舉報(bao)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zu)及其辦公室提出的(de)整改建議; (五)完(wan)成領(ling)導小組辦公室(shi)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企業(ye)獲得高新技(ji)術(shu)(shu)企業(ye)資格后,自高新技(ji)術(shu)(shu)企業(ye)證書頒發(fa)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you)惠,可依照本辦(ban)(ban)法第四(si)條的規定(ding)到主管稅務機關辦(ban)(ban)理稅收優(you)惠手續。
第(di)三章 認定條(tiao)件與程序(xu)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較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較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較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 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shi)四條 對于涉(she)密(mi)企業(ye),按照國家有(you)關(guan)保密(mi)工作規定(ding),在(zai)確(que)認涉(she)密(mi)信息安(an)全(quan)的前(qian)提下,按認定(ding)工作程序組(zu)織認定(ding)。
第四章 監(jian)督管理
第十五條(tiao) 科技部(bu)、財(cai)政(zheng)部(bu)、稅務總局(ju)建立隨機(ji)抽(chou)查和重點檢(jian)查機(ji)制,加(jia)強對(dui)(dui)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gong)作(zuo)的(de)(de)監督檢(jian)查。對(dui)(dui)存在問(wen)題(ti)的(de)(de)認定機(ji)構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wen)題(ti)嚴重的(de)(de)給(gei)予通(tong)報批評,逾(yu)期不改的(de)(de)暫(zan)停其認定管理工(gong)作(zuo)。
第十六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tiao) 本辦法自(zi)2016年1月1日(ri)起實施。原《高新(xin)技術企業認定管(guan)理辦法》(國科(ke)發火[2008]172號)同時廢(fei)止。